内资企业工商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上海市工商局  作者:一凡   字体:

   一、内资企业共有哪几种类型?注册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目前,内资企业分为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各种类型企业的注册登记条件和提交材料目录请参阅本站首页"办事指南"栏目下的"行政许可事项"中的"登记事项"。有关各类申请书,可点击本站首页"网上办理"栏目中的"表格下载"项直接下载。我局还制作了内资企业注册登记中部分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供参考,可以点击"网上办理"栏目中的"内资登记范本"下载。另外,也可以直接到注册大厅现场咨询领取表格和提交材料目录。 
 
    二、我想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想了解一下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的基本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基本流程如下:第一步:到工商局注册大厅办理您所需要设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第二步:进行设立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章程、产生公司任职人员、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等;第三步:到工商局注册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设立登记。 
 
    三、企业名称由哪几部分构成?
 
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由四部分内容组成。即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七类企业的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行政区划,即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字词的企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企业。 
 
    四、如何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是否可以分期缴纳?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六、“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是指全体股东出资的百分之二十?还是每位股东出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从条文内容来看,应理解为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总额达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而非每位股东均须达到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采用哪些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八、什么叫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上海设立这两类企业有什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市工商局与金融办、税务局联合发文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相关企业的设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内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和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九、工商登记中提交给工商部门的房屋产权证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申请人提交的作为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应当载明房屋的类型与用途:记载为“详见附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产权证附记;记载为“详见登记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交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十、作为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提交的租赁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由当事人自行订立,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租赁双方的姓名(名称)。出租方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合法的受托人或有权转出租人。承租方应当是实际使用该场地经营的企业,在企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也可由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大)会授权的自然人(单位)代为签署。
(2)租赁地址。租赁地址必须与产权证明上的地址相一致,且写明具体室号、部位。
(3)租赁期限。租赁协议(合同)到期日不得早于登记日期。 
 
    十一、听说工商局降低了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不知道现在在上海成立企业集团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原来的规定,只有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控股5家以上的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才可以成立企业集团。而我局出台的政策对于上述标准作了调整,只要符合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控股3家以上的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就可以在上海成立企业集团了。 
 
    十二、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应当如何表述?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的,按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表述经营范围;属于一般经营项目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有关规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