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发售办理程序

来源:衡水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315zw   字体:

(一)《发票领购薄》(智能卡)和(税眼)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简称(税眼)系统]CPU卡的核发。

  1.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初次购买发票的,由企业填写《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逐级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核发《发票领购薄》或智能卡。使用(税眼)系统管理的,核发CPU卡。
  2.主管税务机关售票窗口根据《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审批情况,核发《发票领购簿》(智能卡)或(税眼)系统CPU卡。

(二)发票数据鉴定和变更

  1.发票数据鉴定初次录入,由主管税务机关售票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发票领购薄》批准的控购发票种类、数量,录入征管软件系统。
  2.发票控购数据的变更,由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填写《发票申购表》一式三份,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由售票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情况录入征管软件系统。
  3.发票发售
  各发票用票户根据发票数据鉴定核准的领购发票种类及数量,结合实际用票计划,填写《发票申购表》一式三份,报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岗、售票窗口领购发票。
  4.工本费缴库
  (1)主管税务机关售票窗口发售发票,采用银行划帐收款方式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划缴国库。
  (2)主管税务机关售票窗口发售发票,采用现金收款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收款,并按双限规定汇总缴交国库。